說明: 一、本校加退選後未辦理繳交學分費之學生,已於「學生選課須知」中明訂以不得辦理次學期課程之選課作業做為懲罰。基於一罪不二罰之原則,因此本校「延誤繳交學雜費及學分費之罰款收費要點將學分費文字移除,修訂為「延誤繳交學雜費之罰款收費要點」。 二、本辦法第二點條文移除學分費之罰款,要點四、有關加退選後延誤繳交學分費之相關規定自本要點中整條移除。 三、本案自98學度第2學期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