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轉系、所辦法
99.03.10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轉系事宜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之轉系、所含同系轉組及轉學位學程。
第二條 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所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限。
第三條 申請轉系、所者,學士班及碩士班一年級學生以當學年度之成績為準;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學生以在校全部成績為準。轉系、所審查標準另訂之。
第四條 學士班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碩士班學生於第一學年結束後始得申請轉系、所。
博士班不得轉系、所。
第五條 學生轉系、所須於學校規定時間內向註冊組申請,經各相關系、所主管及院長同意後(必要時得經過考試),送交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第六條 學生轉系、所以一次為限,經核定者,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
第七條 轉系、所學生除須修滿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外,其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由轉入學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定之,方得畢業。
第八條 左列各款學生,不論具任何理由,不准轉系、所:
1.因故請准休學,尚在休學期間者。
2.進修部及大學部之學生不得互轉。
3.凡經大學聯招加考術科之科目入學之學生,若因特殊變故而無法在原系就讀者,得不受此限。此類學生申請轉系,以專案處理。
4.教育法令或簡章另有規定不得轉院、系、所之學生。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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