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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施方案」,請目前待(失)業 之校友踴躍參與。
說明: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促進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與產業連結,縮短學用落差。 (二)提供近期畢業之大專畢業生就業輔導及職場經驗,以利就業。 (三)協助大專畢業生順利銜接就業。 三、辦理期程: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一00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四、辦理原則: (一)辦理方式: 由學校擬訂計畫提出申請,媒介學校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八學年度本國籍大專畢業(不包括研究所畢業生)且非在學之待(失)業者至實習機構實習。 (二)實習期間: 透過學校媒介實習員至實習機構實習,實習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補助實習機構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每人至多補助六個月,未滿六個月以實際實習月數計。 (三)參加對象: 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八學年度大專畢業且非在學(畢業證書核發日期為九十七年六月至九十九年八月期間)之待(失)業者;其中九十六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大專畢業生,如曾參加第一階段者,不得重複參與第二階段實習。 (四)辦理名額: 提供實習機構僱用三萬人實習員。 五、詳細資料請參閱:http://www.student.ndhu.edu.tw/student_work/ 歡迎目前待(失)業之校友踴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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