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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就學貸款公告
101-1就學貸款公告連結:http://www.student.ndhu.edu.tw/files/14-1007-39953,r356-1.php 一、申請就學貸款之資格及條件: (一)申貸資格: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在學學生。 (二)申貸條件: 1.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結婚者,為學生及其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收入經查符合本貸款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所訂定之「家庭年收入標準」(該標準由教育部逐年公告,目前規定之標準請詳閱問三)、或經就讀學校認定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者。但縱不符合教育部公告之家庭年收入標準且未經就讀學校認定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惟其家中如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亦可申請就學貸款,惟應自撥貸日起自行負擔利息。 2.學生及連帶保證人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者。駐外公務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 3.學生並未享有全部公費及全部學雜費減免,且未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但如享有部分公費、部分學雜費減免及(或)教育補助費,而其應繳學雜費等費用(下稱學雜各費)於扣除部分公費、部分減免金額及教育補助費後仍有差額者,就該差額部分,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二、臺銀「線上申貸」已於101學年度第1學期開辦,請符合條件同學多加利用: 1.本學期可辦理「線上申貸」之條件:(需備有IC卡讀卡機,且線上申貸手續費每次50元) (1)目前為同一學程且同一學校續貸之學生(99~100學年度期間有成功撥貸乙次以上之在學學生)。 (2)學生本人已在臺銀開立活期性存款戶,並領有該帳戶之晶片金融卡。帳戶餘額足夠扣款。 (3)學生、關係人(所得查調對象)及保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與戶籍地均未變更。 (4)本次申請貸款項目不含生活費。 2.本學期無法適用線上申貸之學生,請至臺銀各分行以臨櫃方式申請: (1)新生或本學程第一次申貸者(包含轉學及不同學程尚未簽約撥貸者)。 (2)本學程已有撥貸,但本學期基本資料重要欄位(學生、所得查調對象及保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資料有變動。 (3)需要申貸生活費者(因無法於線上檢驗證明文件)。 3.臺灣銀行線上申貸相關優惠措施及申辦流程請參閱臺銀就學貸款入口網之公告。 三、就學貸款利息之負擔及(或)繳付方式: (一)A類:申貸學生之家庭年收入在新臺幣114萬元(含)以下,或經就讀學校認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者,優惠期間之利息,由教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二)B類:申貸學生之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114萬元而在新臺幣120萬元(含)以下者,優惠期間之利息,由教育主管機關負擔半額,其餘半額則由申貸學生自行負擔,並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 (三)C類:申貸學生之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120萬元,但家中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優惠期間之利息,由申貸學生自行負擔全額,並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
四、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之年所得資料: (一)無論第一次申貸或第二次以後申請撥款,均須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家庭年收入。 (二)例如:學生於101學年度(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申請就學貸款,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查調之範圍為該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結婚者,為學生及配偶)於100年度(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之所得資料,包括薪資、利息、股利、中獎獎金等所得在內。
五、就學貸款償還期間之起算日計算方式: (一)就讀國內學校且非在職專班者,應自簽訂借據當時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如未繼續就學者)滿一年之次日起、或自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如繼續在國內就學者)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二)因故退學或休學而未繼續就學者,應自休、退學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三)參加教育實習者,應自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四)服義務兵役者,應自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五)就讀國內在職專班者,應自簽訂借據當時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如未繼續升學者)之次日起、或自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如繼續在國內升學者)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註1:依借據之約定,申貸學生於簽訂借據當時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如繼續在國內就學且繼續向台灣銀行借得就學貸款者,台銀得於知悉該情形時,主動更新償還期間起算日。 *註2:配合現行學制,台銀一律將每個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預定為6月30日。
六、其他就學貸款相關規定請參閱台銀就學貸款網站之公告。
七、相關法規: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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