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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延誤繳交學雜費之處理原則」(100.5.25更新)

 

 

文轉本校註冊組公函:

主旨:本校「延誤繳交學雜費之處理原則」已修正,請至教務處網頁→公告事項→

教務規章下載。

 

說明:

一、本處理原則業經100年5月25日召開之99學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在案。


二、原本校延誤交學雜費需繳納罰款之措施,自100學度第1學期起改為須在所屬系

、所、學位學程義務工讀,補繳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週(不含例假日),每逾一日

需工讀一小時,至多工讀十四小時,超過二週仍未繳費者依學則規定,予以勒令退學。

 

相關附件:

本附件如與教務處網頁有出入,請以教務處網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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